第 8 條
公務員經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移送懲戒,或經主管機關送請監察院 審查者,在不受懲戒、免議、不受理判決確定、懲戒處分生效或審查結束 前,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退伍。 監察院或主管機關於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辦理移送懲戒或送 請審查時,應通知銓敘部或該管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