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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修正)
第 15 條
降級,依受懲戒人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或二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
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受降級處分而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薪);其期間為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