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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修正)
第 10 條
懲戒處分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處分輕重之標準:
一、行為之動機。
二、行為之目的。
三、行為時所受之刺激。
四、行為之手段。
五、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六、行為人之品行。
七、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八、行為所生之損害或影響。
九、行為後之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