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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民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
第 12 條
各機關應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公務人員涉訟輔助事件。
審查小組成員包含人事、政風、法制、該涉訟業務單位及其他適當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