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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俸給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 修正)
第 16 條
公務人員本俸及年功俸之晉敘,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
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仍以原職等任用,並敘原俸級人員,考績時得
在原銓敘審定職等俸級內晉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