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任用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修正)
第 37 條
雇員管理規則,由考試院定之。 前項規則適用至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限屆滿仍在職之 雇員,得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本條文修正施行後,各機關不得新進雇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