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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任用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修正)
第 30 條
各機關任用人員,違反本法規定者,銓敘部應通知該機關改正,並副知審 計機關,不准核銷其俸給;情節重大者,應報請考試院逕予降免,並得核 轉監察院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