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任用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修正)
第 28-1 條
公務人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及其他情事,經機關核准,得留職停薪,並 於原因消失後回職復薪。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