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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任用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修正)
第 11-1 條
各機關辦理進用機要人員時,應注意其公平性、正當性及其條件與所任職 務間之適當性。 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時,其員額、所任職務範圍及各職務應具之條件等規 範,由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