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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 修正)
第 3 條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綜合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四項予以評分。其中
工作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六十五;操行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十五;學識及才能
各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十。
考績表格式,由銓敘部定之。但各機關得視業務特殊需要,另行訂定,報
銓敘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