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5 條
受考人於收受考績通知後,如有不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如 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得依行 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考績更正或變更,得填具考績更正或變更申請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 件,由核定機關核定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