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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修正)
第 17 條
本法第十三條所稱平時成績紀錄,指各機關單位主管應備平時成績考核紀
錄,具體記載屬員工作、操行、學識、才能之優劣事實。其考核紀錄格式
,由各機關視業務需要,自行訂定。
各機關單位主管對其屬員之平時考核應依規定確實辦理,其辦理情形列入
該單位主管年終考績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