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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績法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 修正)
第 8 條
另予考績人員之獎懲,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乙 等者,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丙等者,不予獎勵;列丁等者 ,免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