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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績法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 修正)
第 13 條
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應為考績評定分數之重要依據。平時考核之功過,
除依前條規定抵銷或免職者外,曾記二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
曾記一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曾記一大過人員,考績不得列乙
等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