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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績法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 修正)
第 10 條
年終考績應晉俸級,在考績年度內已依法晉敘俸級或在考績年度內升任高
一官等、職等職務已敘較高俸級,其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低官等、職等
職務合併計算辦理高一官等、職等之年終考績者,考列乙等以上時,不再
晉敘。但專案考績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