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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陞遷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17 日 修正)
第 4 條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之陞遷,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陞任較高之職務。 二、非主管職務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三、遷調相當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