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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陞遷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17 日 修正)
第 2 條
公務人員之陞遷,應本人與事適切配合之旨,考量機關特性與職務需要,
依功績原則,兼顧內陞與外補,採公開、公平、公正方式,擇優陞任,遷
調歷練,以拔擢及培育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