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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教人員保險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修正)
第 51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二
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