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9 條
應提起復審之事件,公務人員誤提申訴者,申訴受理機關應移由原處分機 關依復審程序處理,並通知該公務人員。 應提起復審之事件,公務人員誤向保訓會逕提再申訴者,保訓會應函請原 處分機關依復審程序處理,並通知該公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