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0 條
復審之決定以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在訴訟或行政救 濟程序進行中者,於該法律關係確定前,保訓會得停止復審程序之進行, 並即通知復審人。 保訓會依前項規定停止復審程序之進行者,前條所定復審決定期間,自該 法律關係確定之日起,重行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