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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70 條
復審之決定以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在訴訟或行政救
濟程序進行中者,於該法律關係確定前,保訓會得停止復審程序之進行,
並即通知復審人。
保訓會依前項規定停止復審程序之進行者,前條所定復審決定期間,自該
法律關係確定之日起,重行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