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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修正)
第 47 條
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違反第六十四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 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經營;未停止經營者,得按 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