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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修正)
第 40 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播送之節目評論涉及他人或機關、團體,致損害其權益
時,被評論者,如要求給予相當答辯之機會,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