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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修正)
第 29 條
主管機關得指定節目或廣告,於指定之時段或以鎖碼方式播送。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應將鎖碼方
式報請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