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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修正)
第 24 條
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及經營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之境外衛星 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播出之購物頻道數,應低於頻道總數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