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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修正)
第 19 條
主管機關經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審查,認申請人有營運不善之虞,或令限期
補正資料,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時,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