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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修正)
第 13 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或代理商設置地球電臺
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地球電臺之申請及許可程序、架設、審驗、證照之核發、換發與補發
、許可之廢止、設置與使用管理、使用頻率、工程人員之資格與評鑑制度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