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 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或代理商設置地球電臺 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地球電臺之申請及許可程序、架設、審驗、證照之核發、換發與補發 、許可之廢止、設置與使用管理、使用頻率、工程人員之資格與評鑑制度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