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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修正)
第 1 條
為促進衛星廣播電視健全發展,保障公眾視聽權益,維護視聽多元化,開
拓我國傳播事業之國際空間,並加強區域文化交流,特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