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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
第 9 條
為闡揚國策,配合教育需求,提高文化水準,播放空中教學與辦理國際廣
播需要,應保留適當之電波頻率;其頻率由主管機關與交通部會同有關機
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