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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
第 7 條
遇有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時,政府為維護公共安全與公眾福利,得由主管
機關通知電臺停止播送,指定轉播特定節目或為其他必要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