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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
第 41 條
廣播、電視事業違反本法規定者,視情節輕重,由主管機關予以左列處分 : 一、警告。 二、罰鍰。 三、停播。 四、吊銷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