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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
第 16 條
廣播、電視節目分為下列四類: 一、新聞及政令宣導節目。 二、教育文化節目。 三、公共服務節目。 四、大眾娛樂節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