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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
第 14-1 條
廣播、電視事業經營有盈餘時,應提撥部分盈餘充作提高廣播、電視事業 水準及發展公共電視之基金;其徵收方式、標準、及基金之管理運用,另 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