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
第 14 條
廣播、電視事業之停播,股權之轉讓,變更名稱或負責人,應經主管機關 許可。 前項停播時間,除不可抗力外,逾三個月者,其電波頻率,由交通部收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