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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
第 65 條
籌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 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 二、違反第十七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