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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
第 6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
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一、系統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
二、系統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所為之指定。
三、系統經營者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