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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
第 55 條
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供應事業間有關頻道播送、授權條件及訂戶數認定之爭
議,或系統經營者間之爭議,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調處;調處不成時,
得依法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