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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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
第 53 條
系統經營者有營運不當、損害訂戶權益情事或有損害之虞者,主管機關得
令系統經營者限期改正或為其他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