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
第 51 條
訂戶未依契約約定期限繳交費用,經定期催告仍未繳交時,系統經營者得
對該訂戶停止提供收視、聽服務。
前項費用之請求權,時效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