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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
第 51 條
訂戶未依契約約定期限繳交費用,經定期催告仍未繳交時,系統經營者得 對該訂戶停止提供收視、聽服務。 前項費用之請求權,時效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