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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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
第 43 條
系統經營者應設置頻道專供系統經營者載明其名稱、識別標識、許可證字
號、訂戶申訴專線、營業處所地址、頻道總表、頻道授權期限及各頻道播
出節目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