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7 條
主管機關應對登錄之保存技術及其保存者,進行技術保存及傳習,並活用 該項技術於文化資產保存修護工作。 前項保存技術之保存、傳習、活用與其保存者之技術應用、人才養成及輔 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