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2 條
私有國寶、重要古物之所有人,得向公立文物保存或相關專業機關(構) 申請專業維護;所需經費,主管機關得補助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公有或接受前項專業維護之私有國寶、重要古物,定 期公開展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