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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保存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69 條
公有古物,由保存管理之政府機關(構)管理維護,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關訂定之。
前項保管機關(構)應就所保管之古物,建立清冊,並訂定管理維護相關
規定,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