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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保存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56 條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辦理考古遺址調查、研究或發掘有關之採
購,其採購方式、種類、程序、範圍、相關人員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但不得違反我國締結
之條約及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