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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保存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55 條
考古遺址定著土地所有權移轉前,應事先通知主管機關。其屬私有者,除
繼承者外,主管機關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