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保存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5 條
文化資產跨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轄區,其地方主管機關由所在地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商定之;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