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保存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36 條
古蹟不得遷移或拆除。但因國防安全、重大公共安全或國家重大建設,由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保護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召開審議會審議並
核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