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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保存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36 條
古蹟不得遷移或拆除。但因國防安全、重大公共安全或國家重大建設,由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保護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召開審議會審議並 核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