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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保存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15 條
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五十年者,或公有土地上所 定著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五十年者,所有或管理機 關(構)於處分前,應先由主管機關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