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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師待遇條例 (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 公發布)
第 21 條
公立學校校長、助教、稀少性科技人員、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級主
管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公立學
校教師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