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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師待遇條例 (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 公發布)
第 13 條
加給分下列三種: 一、職務加給:對兼任主管職務者、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加給之。 二、學術研究加給:對從事教學研究或學術研究者加給之。 三、地域加給:對服務於邊遠或特殊地區者加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