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4 條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進行之影響。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為調查處理時,應衡酌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 調查發現行為人於不同學校有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之虞,應就行為人發 生疑似行為之時間、樣態等,通知其現職及曾服務之學校配合進行事件普 查,被通知學校不得拒絕。 調查發現同一行為人對不同被害人有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時,得併案調 查。